本报见习记者周海燕海口报道 两名男子日前因非法处置危险废物3吨以上,严重污染环境,被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两人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3000元。
据悉,2016年4月,何某、张某海开始在位于海口市秀英区长流镇文森村的一间提炼废机油加工厂工作。在明知这个加工厂的炼油设施无任何环保设备、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仍然通过加热锅炉实现废机油的蒸馏、脱水从而提炼油料。同年7月16日,秀英区生态环境保护局对这个加工厂执法检查,扣押其提炼后的废油3.36吨、尚未提炼的毛油10.68吨。当日,何某和张某海因涉嫌污染环境罪被刑事拘留。
经检测,扣押的油料符合废矿物油的条件。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规定,废矿物油属于危险废物。法院认为,应依法惩处,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