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8版: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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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交出上半年行政处罚成绩单
“责令停业关闭”如何做到程序正当合法?
红河一家矿冶公司被按日计罚
汛期,严查!
严防突发环境事件发生
决不给偷排可乘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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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7年8月9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大气污染物超标排放
红河一家矿冶公司被按日计罚
责令公司停产整治 总计罚款2300万元
 

典型案例

本报记者蒋朝晖昆明报道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以下简称红河州)政府网站近日公开的一份《红河州环境保护局按日连续处罚决定书》显示,红河州环保局对蒙自银烁矿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蒙自银烁公司)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大气污染物超标排放违法行为实施严惩,开出了按日计罚罚款2300万元。这是云南省迄今为止处罚金额最大的罚单。

据了解,2017年3月10日,红河州环境监察支队会同州环境监测站及蒙自市环境监察大队对蒙自银烁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这家公司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未按照脱硫系统操作规程添加脱硫剂,致使脱硫循环水pH值为1;经现场监测,烟化炉二氧化硫折算浓度为5308mg/m3,超过《锡、锑、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0770-2014)规定的排放浓度限值400mg/ m3,超标12.27倍。当天,蒙自市环保局对蒙自银烁公司4.8平方米烟化炉(1个)和配电箱(3个)予以当场查封,下达了《查封决定书》,查封期限为30日(时间从2017年3月10日起至2017年4月8日止)。

红河州环保局于3月20日向蒙自银烁公司送达了《责令停产整治决定书》,责令这家公司停产整治,并制订整治方案、实施整改、委托监测。蒙自银烁公司未向环保部门报告,擅自将配电箱封条损毁拆除,未经环保部门批准擅自恢复生产。

4月5日,红河州环保局向这家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其停产整治,并对二氧化硫超标排放的行为处罚款100万元。

4月12日,红河州环保局对这家公司进行复查。经现场监测,这家公司烟化炉二氧化硫折算浓度为1051mg/m3,超标1.6倍。同日,红河州环保局将此案移送红河州公安局,建议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实施行政拘留。

4月28日,红河州环保局对蒙自银烁公司下达了《按日连续处罚决定书》,自下达责令停产整治决定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即2017年3月21日起至2017年4月12日止,共计23天,连续处罚罚款2300万元。

目前,蒙自银烁公司未缴纳罚款,环保部门已要求电力部门对这家公司停止生产供电,公安机关正在对案件进行进一步审查。

案件启示

用活用好法律

用足用强手段

查办这起典型案例,主要有五个方面的启示:

一是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被查封并责令停产整治后,擅自撕毁封条并恢复生产的行为主观恶意大、违法情节恶劣,对此类案件必须坚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以“零容忍”的决心保持对环境违法严肃查处的高压态势。

二是环境监察与监测联合执法,现场取样监测,能够在发现违法行为的第一时间固定证据,增进了相互了解,并加强了工作上的协调配合,双方发挥各自的专业优势,提高了执法效率。

三是环保部门加强与司法部门的衔接配合,争取公安机关的支持,对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企业坚决依法查处,甚至追究刑事责任,方能有效震慑环境违法者。

四是在环境监管执法中,要用活用好法律,用足用强手段,创新思路方法,有力有效打击环境违法行为。要让那些偷排偷放的企业承受付不起的代价,要把过去环境执法“过松、过软”的状况彻底扭转过来,敢于碰硬,形成高压态势。

五是按日计罚是基于企业被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超标排污行为,复查发现拒不执行而设定的处罚种类。案件办理部门虽然没有下达专门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排污行为,按日计罚程序不够完善,但是查封生产设备和责令停产整治本身就具有责令立即停止违法排污行为这个核心内涵,对于此类违法情节恶劣的企业,不严处不足以彰显法律的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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