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用制度为生态保护红线的调整设定严格条件和工作流程,提高红线调整的审批层级,以防地方为了自身发展需要而频繁对红线区域进行调整。
◆柳奇 仇洁
目前,全国多个地方开展了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但笔者发现,在红线划定和监管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一是有的地区在红线划定过程中盲目扩大范围,将大量没有保护价值的地区纳入红线中,造成地方发展与生态保护的冲突;二是有的地区在红线保护过程中让路于地方发展,将生态保护红线一再调整,影响了生态红线的严肃性。
针对上述问题,笔者认为,划定并严守生态红线的核心是找准生态保护与地方发展之间的平衡点,主要可以从以下3方面着手。
首先,生态红线划定要有高度的前瞻性。科学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是基础,一方面,要把握生态保护红线政策,着重保护重要生态功能区和生态环境敏感脆弱区。另一方面,要结合生态保护和地方发展的实际需求,对具体的划定工作进行统筹考虑。要着眼未来,充分考虑当地生态环境保护的远期需求,将生态保护红线纳入全国一盘棋中。要结合地方发展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城市规划等,在做到生态红线“应划尽划、应保尽保”的同时,为地方发展预留一定空间。
其次,生态红线一经确定不能轻易调整。要对已经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进行梳理,按照“应划尽划、应保尽保”的要求和地方发展的实际需求,对现有生态保护红线进行
完善。要确立生态保护红线制度的权威性和严肃性,积极探索红线地方立法,用制度为生态保护红线的调整设定严格条件和工作流程。同时,要提高红线调整的审批层级,以防地方为了自身发展需要而频繁对红线区域进行调整。要加强督察问责,对于随意调整红线或在红线区域内违法违规建设的行为进行严厉追责问责。
第三,严守生态红线不能“一刀切”。生态保护红线制度的根本目的是保护生态环境,但生态保护红线区域不是“无人区”。对于生态保护红线区域的发展,应该符合红线区域的主体功能定位。对于违反功能定位的开发要一律禁止,但是对于不影响生态保护且有利于人民生活改善的开发活动要大力支持。如,对于铁路、公路等大型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应通过制定相应的规章或技术导则,做到一事一策、一区一议,对具体项目进行评价分析,在充分权衡项目的环境影响及收益后再决定项目的去留。当然,考虑到生态保护红线的敏感性,应将决策权上收至国家或省级层面,通过统筹考虑来确保整体区域的保护水平。
作者单位:柳奇,江苏省苏州市环保局;仇洁,环境保护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