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8版: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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慎防严格立法下的普遍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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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2017年11月14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慎防严格立法下的普遍违法

 

朱德明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必须坚持厉行法治,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

从环境立法上看,良治的法律及其条款对促进企业守法、改善环境质量、推动绿色发展会产生巨大的作用。

近几年,随着新环保法、新环评法等法律法规的实施,国家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越来越大。从去年开展的环境执法大练兵,以及“2+26”城市大气污染防治强化督查和交叉执法互查,环保部门不断地在加大执法力度,处罚金额越来越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案件越来越多。

但从环境保护部通报的数据结果来看,企业的违法行为还是大量存在,可以讲是屡查屡犯,屡犯屡查。

一方面,企业的逐利性导致其存在侥幸心理,总想钻法律的空子,另一方面,企业也有些“怨言”反映,认为现在有些法律条款规定太严,或没有执行的窗口期,企业永远跟不上标准修改、收紧的步伐,总难以达到标准要求;或者,有些标准规定太严,即使所有的高精尖治理技术都用上,也难以实现稳定、全面达标排放,最终导致有些法律法规条款虽然规定很严,但执行上形同虚设,大量的环境违法行为仍充斥于环保领域,以至在严格的环境立法下还是产生大量的违法情形,执行困难凸显立法尴尬。

法律法规具有约束力,制定出台就必须实施。

在当前严格执法的大背景下,用最严格的法律法规来约束企业的环境行为,有利于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改善环境质量,提升人民群众的生态需求。但如果环境标准太严,超过企业承受力和技术所能达到的最高水平,立法得不到有效执行,则易出现“严格立法、普遍违法、选择执法”的不良现象,有损法律的威严,破坏环境秩序,反而会产生反效果和负面影响。

对此,一是要科学论证。目前,我们面临越来越严峻的生态环境挑战,许多问题都未曾遇到,只能先借鉴国外的一些法律法规或标准,甚至是经验。因此有时会犯教条主义的错误,照搬国外的标准或做法,这需要从国情出发,结合环保实际,制订比较切合实际的环保措施,避免矫枉过正,或者照搬照抄,脱离现实状况。

二是法律条款应当充分征求社会公众、企业的意见。目前法律法规制订过程中,征求意见做得比较到位的是,肯定会征求相关地方政府、部门和专家的意见,但对企业、社会公众的意见可能不一定会很全面。或者虽然开了听证会,但采纳或参考的意见有限。

三是环境标准的实施应当留足窗口期。有些法律法规或标准出台,时间紧促,从酝酿、制订、出台到最终实施时间较短。特别是从法律法规通过审议,到标准的最终施行,给予企业的适应时间较短,有的提标工程的改造需要相当的时间进行试运行和调试,并不是说调整就能调整的。

四是建立标准宽严调节机制。环境标准并不是一味的只能收紧,在实现环境目标、治污成本过高等情形下,经科学论证,可以适当放宽,形成能上能下的调节机制。

五是建立法律法规执行的程序导则。有些条款明确了标准要求,但具体操作、如何去执行和落实,也成为人们普遍关注的问题。如果是同一家企业、同一个行业,进行规范化执行难度并不大,但生产经营的污染企业成千上万,要让这些企业都去执行同一规范,显然很有难度,技术手段还达不到,每天都去进行监督,也不现实。

作者单位:江苏省环保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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