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6版:地方读本
3上一版  下一版4
 
天津持续出重拳严打环境违法行为
隐性环境资源案件增加
从严惩处主观恶性犯罪分子
试点派驻模式打击犯罪行为
 
版面导航
 
返回电子报首
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8年8月9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通报环境资源审判情况
隐性环境资源案件增加

 

本报记者郭文生 见习记者任效良天津报道 “近年来,市一中院及辖区法院受理环境资源案件呈现出4个特点,即案件数量呈增长趋势、案件分布不均衡、案件类型比较集中、隐性资源案件增加。”发布会上,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苏庆松从民事角度通报了全院及辖区法院环境资源审判相关工作情况。

案件类型与投诉类型相近

苏庆松说,从市一中院及辖区法院近年来环境资源审判情况来看,就案件数量而言,年收案数仍呈现环比增加趋势。就案件分布而言,涉及西青、武清、蓟州等区的环境资源案件明显高于其他区,与各区经济社会发展不均衡及全市整体城市工业布局有一定关系。就案件类型而言,主要是噪声污染、水污染和大气污染,而这几方面引发的投诉同样在环保部门受理、处理的环保投诉中占据较大比例。

“此外,案由为环境污染责任纠纷的案件仅为其中的一部分,这类案件一目了然,但是,案由为相邻关系、恢复原状之类的案件同样涉及环境保护。”他举例说,如在耕地上取土、在承包土地上挖沟;乱砍滥伐、毁坏林地;毒水毒气侵权,要求赔偿损失,恢复原状等。“隐性环境案件与民生更是密切相关,如化粪池外溢、毒水外排污染河流,侵害渔业养殖户权益等。”

做好交叉类案件审理

在谈到市一中院及辖区法院环境资源审判的思路和探索时,苏庆松说,一是要切实增强服务保障生态文明和绿色发展的自觉性和主动性。明确环境资源审判机构受案范围,加大学习和培训力度,实现审判机构规定化、专业化和制度化。

二是要切实审理好刑、民、行政交叉类案件。做到依法严惩各类污染环境和破坏资源违法犯罪活动与民事保护、依法行政类案件有机结合;既要做到罪刑法定,又要注重惩治、赔偿、教育和预防并重。

三是正确把握环境侵权的特点,坚持损害担责、全面赔偿原则。界定环境侵权案件范围为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两种形式,针对侵害方式的复合型、侵害过程的复杂性、侵害后果的隐蔽性和长期性的特点,准确适用归责原则。依法保障环境权益和环境公共利益,追究污染环境、破坏资源的民事责任,促进生态环境修复改善和自然资源合理开发利用。

四是推进机制创新,探索环境资源审判新理念新模式新做法。完成《关于天津市环境资源类案件审理情况及疑难法律问题的调研》;在市高院的指导下,适时推动专业技术问题鉴定,协作建设环境资源审判技术专家库;探索推动环境公益诉讼落地,探索研究生态恢复性司法机制。

建立一个平台、四项制度

最后,苏庆松还介绍了市一中院与市环保局、市公安局等相关部门建立协作联系机制的情况。

2018年年初,为有效应对环境资源审判面临的新情况和新问题,环境资源审判部门逐步将绿色司法的端口前移,加强与环境行政执法机关的协调配合,在法律层面上推动化解环境保护问题,与市环保局建立了协作联系机制,包括建立一个平台、四项制度。一个平台是指协调沟通平台,即通过专题会议、日常联系业务群组等方式,从法院和行政部门两个维度出发,完善协调内容 ,搭建沟通平台,确保有事能沟通、有问题能解决。四项制度即建立信息反馈制度、业务共促制度、案例通报制度、联合宣教制度。

在环境资源刑事案件审判工作中,市一中院加大与公安机关的工作联系,建立健全以信息共享、线索移送、案件协查、共同预防、监督配合为主要内容的执法与司法衔接机制,增强专项预防成效,确保执法机关及时高效处理环境案件,积极实现执法部门统一的司法标准,提高环境资源刑事案件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六起环境违法犯罪典型案例

天津晟森化工有限公司私设暗管排放有毒物质案

2018年4月,环保、公安执法人员对晟森化工现场检查时发现,企业私设暗管将生产废水排放至厂院北侧沟渠内。经监测,暗管内污水锌含量超标。依据相关法律解释,企业涉嫌私设暗管排放有毒物质。目前,公安机关已将 4名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违法行为人刑事拘留。

天津英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利用渗坑排放危险废物案

2018年6月,环保、公安执法人员对英力科技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企业将属于危险废物的400余桶反应釜残留物废液漏至厂区内的裸露地面和南侧的边沟里。依据相关法律解释,企业涉嫌通过渗坑排放有毒物质。目前,公安机关已将4名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违法行为人刑事拘留。

武清区王某某塑料加工点利用渗坑排放有毒物质案

2018年5月,环保、公安执法人员对王某某塑料加工点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加工点热熔编织袋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大部分无组织排放,小部分经水洗设备排放至厂房东侧的无任何防渗措施的边沟内,排放废气在边沟内凝结为油泥状物质。加工点清洗废编织袋产生的废水直接排放至厂房东北侧的渗坑内。经监测,这一加工点厂界恶臭超标、外排污水超标、油泥状物质内含有毒物质。依据相关法律解释,加工点涉嫌通过渗坑排放有毒物质。目前,公安机关已对王某某进行了刑事拘留,并对7名相关责任人进行了行政拘留。

津南“8.24”污染环境案

2017年8月,根据群众举报线索,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破获“8.24”污染环境案,现场查扣500余个盛有危险废物的白色塑料桶。经环保部门鉴定,桶内溶液pH值均小于2,系强酸,属危险废物。经查,天津某电子科技公司田某某等主要负责人在明知王某某等人没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情况下,为减少运营开支,将公司生产中产生的废酸液非法交由王某某等人进行非法处置。

武清谢某某等非法倾倒废酸系列污染环境案

2017年10月,市公安刑侦局会同武清分局侦破谢某某等非法倾倒废酸系列污染环境案,抓获犯罪嫌疑人3名。经查,自2017年5月,谢某某等3名犯罪嫌疑人相互勾结,将位于河北省霸州市胜芳镇的某带钢厂、灌装厂产生的1000余吨废酸液运输至天津武清区等多地进行非法倾倒,严重污染土壤和地下水源。

宝坻某供热站污染环境案

2018年2月,市公安刑侦局会同天津市环保局在燃煤锅炉专项执法检查中发现宝坻某供热站存在以逃避监管的方式非法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嫌疑。3月1日,市公安刑侦局组织公安宝坻分局会同市环保局对这一供热站进行了突击检查,抓获犯罪嫌疑人5名。经查,供热站为节省开支,规避环境监管,多次非法擅自关闭供热站的大气污染源在线监测设备,大量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

郭文生 任效良

 
3上一篇  下一篇4  
  


中国环境网 http://www.cenews.com.cn
中国环境报社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广渠门内大街16号环境大厦1202、1005房间 邮编:100062
订阅电话:010-67102729 | 67102729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