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延庆区沈家营镇刘二贵水泥制品厂:
2018年8月17日,我局以留置送达的方式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延环保监察罚字【2018】056号),你(单位)收到后于2018年9月17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政府于当日受理此案,于2018年11月2日作出《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延政复字[2018]第27号):决定维持北京市延庆区环境保护局于2018年8月17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延环保监察罚字【2018】第056号)。你(单位)于2018年11月3日签收《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延政复字[2018]第27号),在规定时限内未提出行政诉讼,也未履行延环保监察罚字056号决定。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依法催告你(单位)履行义务,请你(单位)在本催告公示登报后10日内到银行缴清罚款壹拾万元(100000元)及加处罚款壹拾万元(100000元),共计贰拾万元(200000元)罚款。
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有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公告送达延环催字[2018]038号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限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我局(北京市延庆区香苑街102号监察队)领取,逾期视为送达。
收到本催告书后,你(单位)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催告书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到我局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和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经过催告后10日内仍未履行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北京市延庆区环境保护局
2018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