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8版: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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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宁达成首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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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9年10月10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废水外排造成污染 除了处罚还要索赔
海宁达成首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

 

本报通讯员蔡华晨 吴峰嘉兴报道 浙江省嘉兴市生态环境局海宁分局近日牵头召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会议,海宁市两家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赔偿意见确认书》。根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意见书》,两家企业将分别赔偿5.6万元和3.6万元用于对废水外排造成的环境污染进行生态修复。这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启动以来,海宁市达成的首份赔偿磋商协议。

据介绍,这两家企业的环境污染问题是2019年7月生态环境部门在日常排查中发现的。海宁云楼食品有限公司主要从事榨菜腌制生产,生产时有废水产生。生态环境部门检查时发现,该公司车间内雨污管网老化严重,雨水管网改为污水管网封堵处已开裂,造成部分生产废水通过雨水管网排入东侧河道。海宁市斜桥旅游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主要从事榨菜腌制生产,生态环境部门检查时发现,位于厂区南大门和大门西侧的雨水管网正在排水。经进一步检查发现,厂区雨污管网老化严重、接头不严、空隙较大,平时车间地面冲洗等废水渗入雨水管网空隙内,最终通过雨水管网排入河道。

上述两家企业的主要问题是雨污管道老化,导致部分废水通过雨水管道排至外环境,对附近河道水质产生影响,造成生态环境损害,应当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生态环境部门分别对两家企业违法行为做出行政处罚,分别罚款4.28万元。同时,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组织专家组对两家企业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进行了鉴定评估。

根据《浙江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和《浙江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办法(试行)》,生态环境部门牵头召开了磋商会议。会上,两家企业法定代表人均表示,已经深刻认识到环境污染行为的严重性,将积极配合相关工作,愿意在行政处罚的基础上承担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同时,将吸取本次教训,进一步加大环境保护方面的投入,提升管理水平,保障企业绿色健康发展。

“以前对企业的生态环境损害行为主要是通过行政处罚或检察机关公益诉讼的方式进行追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后,通过磋商达到损害赔偿的目标,既节约了司法资源,又凝聚了更强的社会环保共识,是对以往追责方式的有力补充,很好地破解了以往‘企业污染,百姓遭殃,政府埋单’的困局。海宁市和南湖区的两个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例是对‘环境有价,损害担责,应赔尽赔’基本原则的生动诠释,更是全市深入落实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为人民创造美好生活环境决心的体现。”嘉兴市生态环境局综合规划与自然生态保护处工作人员杜瑞杰介绍说。

下一步,嘉兴将发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面的相关实施方案及配套实施办法,以规范和保障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深入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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