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8版: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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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港刑民结合推进禁捕退捕
长江苏州段渔获物数量最多、赔偿标的最大案件落锤
 

◆本报见习记者李苑 通讯员王永虎 黄亚

“法官,检察官,我认罪服判,非法捕捞确实不应该,损害渔业资源,破坏了长江生态,我愿意承担赔偿责任。”夏某某在法庭宣判后,悔意溢于言表。

近日,长江流域环境资源第一法庭内敲响庄严的法槌,长江苏州段数量最多、价值最高的非法捕捞案件宣判,法院判决夏某某等人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分别判处一年二个月至一年四个月不等有期徒刑,责令夏某某等人承担渔业资源、生态环境修复费41万余元,并就非法捕捞长江鱼类造成生态破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

“捕-运-销”全方位追责

2018年3月1日-6月21日,在长江禁渔期内,夏某某、屠某、宋某等4人在长江太仓水域、崇明水域等地,多次使用超声波传感器、电海斗、电拖网、刀鱼网等禁用工具进行非法捕捞,并经事先预谋,由俞某负责销售,捕获渔获物共计约2185千克,价值20余万元。

本案是“十年禁渔”《通告》发布后长江苏州段办理的第一起,也是渔获物数量最多、赔偿标的最大的一起非法捕捞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受理案件后,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围绕案件事实,对犯罪行为精准定性,严格区分非法捕捞水产品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界限。

没有买卖,就没有捕捞。办理此案时,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注重查明捕捞者、运输者、收购者、出售者等具体身份。对与夏某等非法捕捞人员长期合作、主动询问捕捞计划、专门销售渔获物的俞某,认定为非法捕捞共同犯罪中的从犯。既让直接捕捞者赔偿,又让收购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捕-运-销”全链条、全方位追责,“一条龙”打击,最大限度地打击、震慑非法捕捞犯罪。

审慎确定生态环境修复费用

查明案件事实后,为破解损失数额难题,检察官走访无锡、南京多家鉴定机构,听取鉴定机构意见,委托权威专家出具赔偿费用评估意见,审慎确定损失,依据《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以直接经济损失的两到三倍计算渔业资源恢复和生态环境修复费用,测算损失为412888元。

在依法合理确定损失数额后,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以夏某某、俞某等5人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向审判管辖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并诉请包括收购者在内的5人承担渔业资源和环境修复费、专家评估意见费,同时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这些诉请最终全部获法院判决支持。

在案件办理中,承办检察官耐心释法说理,详细阐释非法捕的危害,促成5名涉案人员真正认罪悔罪、主动退赔。2020年10月初,夏某某等人主动将8万余元非法所得、23万余元第一笔赔偿款缴至法院专门账户。这笔赔偿款将用于购买鱼苗,向长江流域投放,通过增殖放流的形式,对长江流域进行生态修复补偿。

为增强释法说理和法制宣传效果,检察机关、法院邀请公安机关办案民警、被告人家属、群众代表等旁听庭审。“非法捕捞不仅触犯刑法,被判处刑罚,还要承担民事侵权责任,这事万万做不得。”庭审后,居住在长江沿岸的朱某对儿子叮嘱道。

检察建议推动源头治理

虽然案件办结了,但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进一步延伸职能,制发检察建议堵住社会治理漏洞,以期实现禁捕退捕工作的源头治理。

在这起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夏某某、俞某等5人违法犯罪行为持续时间长、作案次数多,但直到公安机关接到群众举报后才案发。对此,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向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发检察建议,推动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开展销售非法捕捞渔获物专项整治、加大检查处罚力度、改进禁捕禁售宣传工作等,有效掐断了非法捕捞渔获物销路。

在案件审查中,检察官还发现,夏某某等人使用的超声波仪器、电拖网等电捕工具部分购自网络平台。为从源头阻断获取捕捞工具的渠道,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向某著名电商平台制发检察建议,推动及时清除网上销售非法捕捞工具、非法捕捞图片文字等违法违规信息,完成这一平台排查网上违规信息算法模型,遏制了网上销售非法捕捞工具蔓延势头。

“全面推进禁捕退捕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陈俊说。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组建了沿江生态环境资源案件办案组,实行团队协作办案。

自2020年6月1日起,检察机关还开展保护长江生态专项行动,从刑事立案监督、行政公益诉讼调查、从快办理案件、延伸办案效果、开展法制宣传等多方面、多角度大力打击非法捕捞违法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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