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张铭贤 通讯员邢云邢台报道 积极探索“谁破坏,谁修复,重在保护与修复”的恢复性司法审理机制,近日,在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导下,南和区人民法院针对一起生态环境破坏案件,发出环境保护禁止令和环境保护修复令。
南和区人民法院在审理河北省小东沟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非法采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依法查明这家企业在沙河林场土方回填项目施工过程中,未办理采矿许可证非法采砂售砂。
南和区人民法院发出环境保护禁止令、环境保护修复令,责令被告单位及被告人不得在项目施工中继续从事采砂活动。在命令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已挖出、尚未出卖的砂土进行回填、平整。如不能按期修复,将被判令承担惩罚性赔偿。
据介绍,禁止令和修复令是法院在审理环境资源案件过程中启动环境修复程序的司法命令,是实现惩罚犯罪与生态修复有机结合的有益尝试。命令发布后,如被告方未履行相关内容,法院将采取包括罚款、司法拘留等在内的强制措施,以强化环境保护执法的及时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