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8版: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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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力促环保条例与时俱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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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上位法相衔接,时隔5年再次修改
海南力促环保条例与时俱进

 

本报记者孙秀英海口报道 海南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日前表决通过了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决定,对海南省环境保护提出了更高、更严的要求。这是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时隔5年后的再次修改。

据了解,《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自2012年修订实施以来,对保护、改善海南省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建设生态省、防止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促进海南省经济和社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

此次修法是为了对接上位法和适应当前环境保护、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新环保法在立法理念、监管方式、公众参与和强化法律责任等方面都作出了新规定。近年来,国家还相继修订了《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及《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为解决与上位法内容不一致、要求有差距等问题,海南迫切需要更强有力的地方立法予以支撑。

据海南省生态环境保护厅有关负责人介绍,《条例》修正案在生态保护红线划定与管控要求、健全生态环境监测制度、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加大环境违法处罚力度等方面都做出相应的调整,将落实最严格法律责任,将环保工作中一些行之有效的措施和做法上升为法规,以完善环境保护制度。

“《条例》修正案围绕海南环境专项整治的工作实践,根据国家和本省水十条、气十条、土十条有关要求,增设了水污染防治、大气污染防治和土壤污染防治相关条款,分别对水、气、土污染防治提出管控要求”,这位负责人介绍说,“这次修法还加大了处罚力度,特别是增加了按日计罚的违法行为种类,主要是与上位法相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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