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江西省新余市环保局近日下发《新余市环保局实施环保红黄牌管理制度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辖区环境违法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环保“红、黄牌”警示管理制度,定期公布“红、黄牌”企业名单,对受到“黄牌”警示仍不能达标排放的企业,责令其停产整改;对受到“红牌”警示仍不能达标排放的企业,责令停产或关闭,加大对环境违法企业的警示力度。
《办法》指出,环境违法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本年度连续两次排放水污染物或者大气污染物超过国家标准的;排放重点水污染物或重点大气污染物超过总量控制指标50%以下的等10种情况给予环保“黄牌”警示。
对在本年度连续三次排放水污染物或者大气污染物超过国家标准的;排放重点水污染物或重点大气污染物超过总量控制指标50%以上的等环境违法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给予环保“红牌”警示。
排污者在被环保“红、黄牌”警示期间应当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及规章要求,积极整改。整改完成后,排污者应当向作出环保“红、黄牌”警示的环保主管部门提交撤销环保“红、黄牌”警示的申请以及整改工作完成情况的证明材料。 黎燕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