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8版: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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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7年11月13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宿迁洪泽湖非法采砂案当庭宣判
九名被告人盗采湖砂被判处有期徒刑,并追缴违法所得
 

◆本报见习记者韩东良

通讯员叶春花 徐万宁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日前在洪泽湖湖区公开开庭,巡回审理了一起非法采矿案件,涉案的9名被告人疯狂盗采洪泽湖11万余吨湖砂,经审理当庭被判处刑罚。

2016年4月至9月初期间,被告人罗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明知洪泽湖水域禁止采砂活动,仍以提供水政检查信息、允诺承担采砂船被查获时帮助处理和补偿相关损失费用等为条件,先后联络被告人陈某金、钱某留、刘某前、刘某军、赵某、钱某、钱某平、刘某松和刘某国,在洪泽湖原20号标附近水域,使用采砂船非法开采建筑用砂矿合计110422吨。被告人罗某按照每吨砂两元至10元不等的价格收取提成款。经鉴定,该砂矿价值人民币1987596元。

被告人罗某于2017年4月20日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被告人陈某金等8人也先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合计退回违法所得人民币73万元。

侦查过程中,公安机关依法扣押被告人陈某金、刘某前、刘某军、钱某、刘某松、赵某等六人的采砂船。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罗某等9人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明知洪泽湖水域禁止开采黄砂仍非法开采,9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采矿罪,其中罗某等5人非法开采黄砂价值属情节特别严重,其余4人非法开采黄砂价值属情节严重。

考虑到被告人罗某分别与被告人陈某金等8人共同实施部分故意犯罪,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系均主犯;九名被告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被告人钱某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同案犯,系立功;案发后,被告人钱某平等8人分别退回违法所得等情节,结合各被告人犯罪金额,法庭依法对被告人罗某等8人从轻处罚,对刘某军减轻处罚。综合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以及对国家矿产资源造成的流失,对洪泽湖水域生态环境的破坏,对九被告人均不适用缓刑。

综上,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罗某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00万元;分别判处被告人陈某金等8人三年三个月至两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20万元至40万元不等罚金;追缴被告人罗某违法所得100万元,追缴其他8名被告人违法所得120万元,违法所得均上缴国库;没收所扣押的被告人陈某金等六人的采砂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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