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第二法庭近日审理了首起污染环境案件。武平县环保局工作人员、各乡镇分管环保工作干部旁听庭审。
2017年1月,被告人钟某在武平县象洞镇租用张某的猪舍,用于建设电镀作坊,同年2月15日投入生产。但是,生产过程中,钟某将未经处理的废水直接通过原猪舍沼气池外排到小溪里。3月27日,这家电镀作坊被县环保局查封。
经环境监测站检测,该作坊所排废水中含重金属六价铬8.45mg/L,超出《电镀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表2中标准铬0.2mg/L的42.25倍,造成严重环境污染。4月19日上午,被告人钟某主动到县公安局投案。
法庭上,被告人钟某自愿认罪,并对自己的行为后悔不已,表示已深刻认识到错误。法庭另查明,被告人钟某曾在1996年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钟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排放有毒物质重金属六价铬8.45mg/L,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被告人钟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 陈立烽 林权斌